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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支持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发展奖补政策

来源:m6米乐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0 01:33:04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要求,现将《支持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业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要求,为支持全省交通物流业发展,大力推进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方案。

  1.2023年11月—12月合乎条件的新增列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

  4.对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2023年度完成的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企业。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还应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

  3.企业依照统计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企业统计制度,安排专人开展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统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一)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货运代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2023年已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的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其2023年度完成的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做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50位分别给予50—1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其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排名11—30位的企业分别奖励60万元;排名31—50位分别奖励50万元。

  (五)对2023年度完成的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50位的入规企业中,属于首次进入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进步奖励。

  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采用综合评价,公式为:(企业年度货运量/全省规上企业年度总货运量)*30%+(企业年度货物周转量/全省规上企业年度总货物周转量)*70%。

  符合上述1—4项奖励条件的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仅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于2024年2月底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2)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货车台账(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核定吨位等);

  (3)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2023年12个月《增值税纳税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2023年12个月利润表复印件;

  (4)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运输生产台账:按照月份、车辆或线年度企业营运货车生产明细台账;

  一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做初审,重点对企业营运货车数量、运输生产台账、年营业收入等情况做核实,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二是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前)。

  三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奖补意见(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前)。

  一是省交通运输厅向省统计局获取全省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名单,并推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间:2024年2月底前)。

  二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新增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名录库的多式联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名单”,对企业申报资料做初审,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4年3月底前)。

  三是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间:2024年4月底前)。

  四是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进行审核,合乎条件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奖补意见(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前)。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奖补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分配下达相关县(市、区),由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应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企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一)各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将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并收缴奖补资金,相关情况纳入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对申报公司进行上门审核;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复审;省交通运输厅视情适时组织抽查。

  (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规上公路货物运输、多式联运、货运代理企业奖补资金政策宣传,营造争先创优良好的培育氛围。增强企业的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努力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同时,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