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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货运舱单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m6米乐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4-11 02:02:11

  原标题:【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货运舱单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货运舱单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送工具监管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送工具舱单处理方法》(以下简称《舱单方法》)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正。现就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货运舱单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舱单方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关于船只运送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送工具担任人、船只署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事务运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境内无法人资格的船只运送企业,应当托付已在海关存案的境内船只署理企业向海关传输舱单。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络人和电话在运营事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从属海关存案。

  (一)过境货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依照《舱单方法》规则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二)转运货品,舱单传输人应当依照《舱单方法》规则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以及理货陈述等电子数据。

  四、担任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应当严厉依照海关总署有关规章及《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其载运货品、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则》(见附件)时限向海关传输运送工具及舱单电子数据。

  五、出口货品采纳边运抵边装船的,经海关船边实践验核后,即视为货品运抵,并向海关传输运抵陈述。运抵陈述传输后,货品、物品应当在3日内装载结束。

  六、同一船只载有集装箱货品和非集装箱货品进境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依照《舱单方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则的集装箱船只和非集装箱船只传输时限别离传输原始舱单数据。

  七、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调拨进出境空箱电子数据;空箱未按报送数据实践装卸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则处理空箱的电子数据改变手续。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和第101号一起废止。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其载运货品、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则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送工具及其载运货品、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则

  (一)进出境船只担任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运送工具动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只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只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只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只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品、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1. 进境集装箱船只,在货品、物品开端装船的24小时曾经;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品、物品,在最终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曾经。

  2. 进境非集装箱船只,在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的24小时曾经;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前。

  3. 进境船只一起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品和物品的,应当依照第1、2项别离传输;

  出境船只一起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品和物品的,应当依照第1、2项别离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端装载货品、物品的2小时曾经;

  5. 进境的其他近距离船只(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端装载货品、物品的4小时曾经;

  出境的其他近距离船只(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端装载货品、物品的4小时曾经。

  (一)进出境航空器担任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运送工具动态:

  2.进境航程超越4小时的,“预告动态”在航空器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的4小时曾经;进境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预告动态”在航空器起飞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航空器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的30分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总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航空器驶离建立海关地址前30分钟以内。

  (二)舱单传输人应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品、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越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榜首目的港的4小时曾经。